那個,事情有點複雜
甲乙兩人為遠親
家族世居某區
因為是親戚
土地畫分不很清楚
甲乙各有土地
乙土地整塊面積約150坪
距今40-50年前
甲家想蓋約40坪房子在乙家的土地上
彼時甲有付一筆錢給乙
兩家口頭約定並同意乙家該40坪土地賣給甲家
但沒有書面契約與辦理過戶
後來,乙亡故,乙有三子,同意三人均分剩餘土地,但未分割,暫全掛在長子丙名下,言
明未來會分割(40坪給甲,150-40=110三兄弟均分)。
近幾年丙生意失敗,土地被法拍50坪,剛好涵蓋甲家房屋,因目前尚在居住,甲無奈只好
再花錢買土地50坪,等於買了10坪+40坪(付兩次錢)
丙對甲十分愧疚,允諾未來分割土地時(150坪被法拍50坪剩100坪),要再割40坪還甲,補
甲以前買的那塊蓋房子的地,100-40=60,60/3=20坪才是兄弟每人該持有的份
請問
丙主張再割40坪還甲,但尚有兄弟二人,所以甲丙是否該訂立土地買賣契約以茲證明40-5
0年前的交易屬實?
或
甲該如何主張自己權益?
以上落落長,煩請大德協助釐清,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