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woei (1271天)》之銘言:
: 因去年與人發生車禍互有受傷,板上網友建議在刑事告訴期快到時再去提告,我就在告
訴
: 期前2天跳過當初承辦員警而直接去地檢署提告對方過失傷害,後來當初承辦的員警也
聯
: 絡我做完筆錄,並告知我也會聯絡對方來做筆錄,就在剛剛,員警又通知我需要再做一
次
: 簡單的筆錄,因為對方也向員警說要對我提告過失傷害罪,想請問這樣對方提告還會成
立
: 嗎?
: 確定我是在告訴期前提告的,而對方是超過半年才提告。
: 求點解
以下補充幾點:
第一:初判表我方直行,對方騎自行車闖紅燈
第二:我方車損約11萬初,什麼醫療費用跟工作損失就先不算了,對方在調解時只願賠38
000,一副我就沒錢 要不要隨你,並且一直強調他沒闖紅燈 是我從後面撞他(該有的路
口監視器、我的行車記錄器都有錄到他闖紅燈)
第三:會想在期限屆滿之前兩天提告則是先前已詢問過版友,大部分版友建議我快到期前
兩天去提告,這樣對方即使有受傷也來不及反告我,順便藉此以刑逼民,不然我根本不知
道有這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