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旋轉拍賣跟一個賣家購買了49件商品共匯出了$6750但是收到貨品後賣家只寄出26件
商品後。就不上線也無法聯絡到他
感覺賣家就是惡意詐欺只出一半的貨品然後就消失不見
我於兩個月後到士林地檢署提告
事後經查證賣家住在高雄,出貨地點則是由台中的某人寄出。收款帳戶則以自己的六歲女
兒帳戶收款。
7/31收到的通知書,檢察官指出我提告的人是6歲小女孩所以案件不成立(因為當初我只
有匯款帳號的人名/寄件人被馬賽克的部分姓名能對這兩人進行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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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疑問是
1. 7月底收到的通知書,被告指出是「友人」「陳*茹」幫忙寄出。8/20的判決書中卻是
「家人」「陳*瑜」幫忙寄出?
2. 被告當初向我電話中陳述沒有上線回應的理由是因為忘記(事後查證她已使用四年)
拍賣平台的帳號和密碼。
不起訴處分書中卻指出被告因為車禍所以沒有上線。關於被告出車禍的證明 我可以有權
調閱證明
資料嗎?
或是因「罪證不足,當以有利被告之認定」的方向進行時,則被告可免提出車禍證明?
3. 判決書中指出我跟賣家有line對話紀錄。問題是我從來沒有跟賣家line過。只有傳訊
息給她說我能接受的和解內容。(檢察官於被告出庭時,有提供被告我的聯絡號碼)
這樣推論應該是 在拍賣平台購買商品時的對話內容(而且這份對話內容就是我7/19補寄
給檢察官的、然後他拿我提出的購買證據打我的臉...)
,檢查官指出此對話內容為「益徵被告主觀上無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甚明」。
4. 基於以上奇異的三點,我可以打電話問檢察官以上問題、或是需要再提出再議嗎?還
是就算了?
補:我8/14收到(7/31通知書)後,因為很生氣,於8/15重新對這位實際行為人提告詐欺
,不過8/22才收到不起訴處分書(我以為7/31的通知書就是ending 了)。這樣第二次的
提告應該會直接被退吧?
以上謝謝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