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各位先進,
民法427的條文規定,房東不得規訂稅賦轉嫁;
那「本件租屋之房屋稅、綜合所得稅等,若較出租之前稅額增加時,其增加部份,應由乙
方負責補貼,乙方絕不異議。」
這一條約定列在租賃契約上的條文有效嗎?
還是依照民法的規定而失效呢?(今年簽的約
承租人還需負責補貼房東嗎?
小弟不才,爬過法條與文章還是沒有頭緒,
煩請各位先進幫忙解惑,
先謝謝各位先進了。
作者:
LM10 (Pancake)
2019-08-23 22:18:00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二、(四)
裁判字號:65 年台上字第 1119 號:民法第四百二十七條所謂就租賃物應納之稅捐由出租人負擔非強制規定,當事人不妨為相反之約定。就上述實務見解而言,你以民法第427條抗辯是沒有用的。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8-25 13:56:00補貼 =/= 負擔
由主管機關訂定《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如果非具消費關係,也是適用的。《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5條有明定,但重點是要先確認你的租賃契約是住宅?還是非住宅?
房東改寫 如果我稅率在....以下 我就退...元請問 妳還報不報稅 ?各大連鎖電器行都會啊 現金價少2%這樣就沒違反跟收單行簽的合約(刷卡不能加%叫客人負擔)XD
是營業用的店面,這樣子要講清楚啊!不適用《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民法第427條是任意規定,得以當事人的意思排除之。這是實務見解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