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毆打警察,然後又說打錯人了
毆打警察這種重罪,怎麼可能輕輕鬆鬆用打錯人就沒事
但是如果依法,卻可能可以
刑法妨害公務罪
也就是第135條,並沒有所謂過失犯的規定
但如果想打普通人,卻變成打警察,依照法律理論
反而變成 不等價客體錯誤,也就是打警察方面,變成了過失傷害
而原本要打的人沒打到,變成傷害未遂 (但傷害沒罰未遂)
所以反而變成,警察依法執行公務被打,卻只能用過失傷害告你
而且這還是告訴乃論罪,怎麼看都不合理
實務上就是給你妨礙公務罪移送,你根本不可能扯出變成過失傷害的可能
是不是法律理論和實務往往是兩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