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請教大家
今日與友人至家具店內餐廳吃飯,將包包放置椅子上後就去點餐(貴重物品已拿在手上)
點完餐後,發現有其他客人坐在放置包包的位子上(點餐大概花了10~15分鐘左右)
就詢問位子上的客人是否有看到椅子上的包包,對方回答他看到這位子時並沒有包包
此時我請店員幫忙調監視器,以及找尋包包
店員也陪同我去詢問位子上的男客人,問他們大概是幾點到這位子上的,
對方回答12:10分左右(但後來發現我是12:30將包包放在位子上的,他可能亂說個時間)
調監視器的流程時,有其他店員發現廁所外的椅子上放著我描述的包包
包包內原先只有鑰匙跟衛生紙,並無物品遺失
調閱完監視器後,店員告知我就是位子上的男客人將包包丟在廁所外的椅子上,
但此時那桌的一家人都已離開......
我就打電話報警,店員也告知我對方沒有翻包包的動作,只有將包包丟在廁所外
警察聽完事由後(並未看監視器),說這很難構成竊盜,因為沒有拿走包包內的任何東西,
警察要回派出所拿隨身碟才能摳監視器檔案,所以就請我去派出所做筆錄。
到警局後,警察說還無法正式受理案件,只能先用警察日誌的方式記錄,
等待監視器畫面後他們才能決定是否受理,也再次跟我強調這很難構成竊盜
並告訴我就算我堅持提告,他需要請示上司,可能也沒辦法受理
這是對方的道德問題,可能不構成案件。
後續我打電話回家具店問是否可讓我將監視器檔案翻拍,家具店說明這有關個資法問題,
無法翻拍,且會將監視器畫面交給警方,我去警局看監視器即可。
(在警局時有問是否可翻拍畫面,警方回家具店同意就可以)
想請教
1.這可能真的無法構成竊盜,但隨意丟棄他人物品,這樣是否構成毀損罪?
或是他的行為有可以提告的罪嫌嗎?
刑法第354條(毀損物品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2.跟警方表達堅持提告竊盜罪或毀損罪,他可不受理嗎?
刑事案件不是必須要受理嗎...
3.兩方都無法讓我翻拍監視器的話,警察又不受理案件,
那我之後向檢察署提告,只是監視器證據需要檢察官向警方或店家拿取,這可行嗎?
因為我手上拿不到證據。
抱歉,問題有點多,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