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法律先進大家好,我最近面臨到一些問題想請教。
我阿公阿嬤育有三男二女。
去年阿公先過世,之後我爸過世,當時阿公的遺產在全體同意後,都過戶給我阿嬤。今年阿嬤也過世了,遺留了一棟祖厝一塊農地,祖厝的地和鄰居共有,此建築其中一部分是違建。農地為獨立產權,但是可建面積已經併到祖厝,所以不能興建建築(這點待查)。
目前還在討論怎麼分財產的階段。由於我和我妹都在外地發展,不可能回去使用祖厝,所以我和我妹的持分會交由我弟使用。討論的時候是把我弟當我爸在討論。
目前傾向農地歸兩位姑姑,祖厝加建地歸兩位叔叔和我弟公同共有這個方案。
因為我弟想將祖厝的三分之一(大概是違建的區域)整修居住,想請問:
1. 要怎麼樣能保障居住?需要和其他共有人訂租賃契約嗎?如果有租賃契約,是否整修費用其他共有人也要分擔?
2. 如果此違建遭檢舉,會面臨被要求搬遷和拆除嗎?是否能要求搬遷費?需要先分割才能拆除嗎?
3. 由於農地可建面積已經申請了,蓋在祖厝的土地上,假使農地分給兩位姑姑,他們能要求拿回農舍可建造的面積嗎?
4. 請問這種分配方式是協議分割書寫清楚,辦理過戶就可以了嗎?
感謝各位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