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今天誹謗 或是爆料 某某公司 以前的所作所為
但這間公司,早在多年以前已經解散
那針對這家公司的任何流言,是否還有可能追訴?
雖然公司不存在,但是負責人或當時的董事長有可能跳出來提告嗎?
例如 已經解散多年的 那魯灣
另一種就是有關公司併購後
如果誹謗該公司"併購前"的所作所為
甚至有些公司被併購後,名字消失或改成新公司的名字,但底下部門不變
而你去誹謗"舊公司"
這個時候,是新公司可以提出告訴還是舊的?
就像味全 以前是"黃家"的,現在已經變成頂新的"魏家"
而如果誹謗當時味全黃家時期,"頂新"可以提出告訴嗎?還是只有"黃家"可以?
但"黃家"所屬的味全又已經不存在,要提告感覺又似乎沒有當事人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