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通姦除罪化後,民法適用問題

作者: charismalee (charisma)   2020-06-26 06:57:59
請問通姦除罪化後,可依民事對出軌者求償,論者常引可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
的規定訴請離婚,並因此可以配偶權受侵害來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釋憲文引憲法22條
將「性自主權」視為憲法所保障權利,事實上是排除傳統婚姻所具有「性忠誠權」,在此,
賦予「婚姻」一個新内容:在婚姻存續下的配偶仍保有與他人自由性交的權利。釋文提
到:「又配偶雙方忠誠義務之履行固為婚姻關係中重要之環節,然婚姻忠誠義務尚不等
同於婚姻關係本身。配偶一方違反婚姻忠誠義務,雖可能危害或破壞配偶間之親密關係
,但尚不當然妨害婚姻關係之存續。」如此,《民法》規定與他人通姦可請求離婚,或
以侵害配偶權請求賠債,是否違反此釋憲文所稱的「性自主權」呢?
作者: bluedolphin ( GENAU)   2020-06-26 08:13:00
簽了約 你有違約的自由 我有要求你賠償的權利?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0-06-26 09:16:00
你有把解釋文看完嗎???回歸契約自由而已,不然為何國外有錢的流行簽婚前協議可是,很有趣,假如用婚姻當作詐騙手段,不涉及詐欺罪耶~~~那詐騙應該也是一種憲法保障權吧......(笑~~~)
作者: bluedolphin ( GENAU)   2020-06-26 10:12:00
刑法238 民法997 都是婚姻詐欺這兩個都沒有除罪吧? 你在說什麼?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20-06-26 11:47:00
有違約賠償之權不必然表示得因而解約其實乾脆修民法把債編個論加入婚姻契約來正本清源
作者: charismalee (charisma)   2020-06-26 12:12:00
如果配偶擁有跟其他 人自由性交權利和詐骗有什麽關係這個刑法238民法997有沒有除罪有什麼 關係? 我沒有要欺騙配偶,我只是要跟其他人做愛,而這個做愛是我的性自主權, 憲法第22條 保障我擁有這個權利,那怕在婚姻的狀況底下,這是大法官的解釋。簡單而言婚姻這個契約現在到底包不包含性忠誠? 是包含但是破壞它不會危及到婚姻? 還是根本 不包含在婚姻裡面。
作者: bluedolphin ( GENAU)   2020-06-26 12:28:00
婚約 976-5民法976規範婚約內容 977/978/979都提及違反婚約的賠償責任
作者: charismalee (charisma)   2020-06-26 12:33:00
我的意思就是問 這個解釋文的性自主權, 會不會讓這些規定都失去效力?
作者: bluedolphin ( GENAU)   2020-06-26 12:33:00
另外1052則提及離婚目前看起來並不會一方可以主張性自主 但是另一方可以主張違反婚約除非雙方同意各自享有 否則一方單獨主張另一方可以要求賠償 不互相衝突
作者: charismalee (charisma)   2020-06-26 12:37:00
請問976的第5項為何不違憲?
作者: bluedolphin ( GENAU)   2020-06-26 12:38:00
為啥違憲? 你跟人結婚後跟第三者交配 你的婚姻對象要求解除婚約 而且是因為你的過失 這樣違了什麼憲?你選擇簽約後違約 人家要求終止契約/違約賠償這跟憲法解釋不衝突吧憲法只說 你因為違反婚約被抓去關是侵犯你的自主權
作者: charismalee (charisma)   2020-06-26 12:41:00
反過來說,民法這些的對於婚姻的規定,都是基於婚姻
作者: bluedolphin ( GENAU)   2020-06-26 12:41:00
沒說你主張自主權侵害到配偶權力的時候對方不能求償性自主是你的權利 但是享受這權利時侵害到婚約對象簽署婚約時雙方合意之內容 對方求償中止婚約你還是要賠償+接受中止婚約的責任在你不是嗎如果又想結婚又想主張婚後性自主 那就要簽署婚約時雙方約定好啊 至於這約定在一方反悔上法院時會怎樣那我期待等民法法官面對這種情況時的判例我覺得你的問題 釋憲文理由書裡面都有講到了壹、規定一部分 三、違憲 第三段憲法賦予你婚姻自由 性自主自由你跟他人訂定婚約 違約賠償是賠償對方的損失
作者: charismalee (charisma)   2020-06-26 13:06:00
無論刑法或者是民法對於婚姻的規定都是基於婚姻具有性忠誠權,舉康德來說:「兩性間的自然結合體的產生,或者僅僅依據動物的本性,或者依據法律。後一種就是婚姻,婚姻就是兩個不同性別的人,為了終身互動佔有對方的性官能而產生的結合體。」(康德,法的形而上學原理,24) 也就是婚姻約束配偶對其他人的性活動。 今天釋憲文提出的觀點,明顯主張婚姻中也擁有跟他人自由性交的權利。 這一點明顯的改變了婚姻傳統的定義 。 各位一直抬出民法,民法的規定也此為基礎, 婚約含有性忠誠才會對違反者有所懲罰。各位一直談違反契約,如果這一個釋憲文打破了原來婚姻具有的傳統觀念 (不要忘了釋憲文是以憲法22條保障人民哪怕是婚姻狀態底下都具有性自主),要麻要製定一種新的婚姻法。我想要問的是大法官具有創造法律概念的權利嗎?
作者: bluedolphin ( GENAU)   2020-06-26 13:06:00
不是處罰你享受自由先不說你舉的康德例子現在不就違憲了?再來解釋文剛剛提到那段就有提到 性自主侵害到配偶權與公益無關 不應用刑法懲罰民法的條文不是處罰你享受自由 是要你賠償你侵害人家的婚姻權解釋文也有提及 婚姻應信守忠誠義務國家不能因為你享受性自主的權利違背婚姻承諾而用刑罰處罰你
作者: charismalee (charisma)   2020-06-26 13:15:00
事實上我贊成通姦除罪化。 我只是反對把一般人享有的權力套在一種特殊狀態底下的人也享有同樣的權利,這種解釋是否妨礙的這一種特殊狀態。 你剛所提的大法官依然認為婚姻要有忠誠義務 請問這一個義務的內容是什麼?
作者: bluedolphin ( GENAU)   2020-06-26 13:15:00
這是違憲的部分但是 你違反與另一人的婚約 另一人"有權利"求償他的求償並不侵害你的性自主權 而是基於你侵害了他的配偶權作出的賠償要求民976所提及可以解除婚約的項目 不就可以視為婚約的基本規則嗎我也說了 你可以跟配偶約定性自主 但是我也不知道這約定到法庭上法官認不認同如果認同代表法官認為你們做的額外約定等於對方放棄976賦予他的解除婚約及977賦予他的請求賠償的權利你與另一人基於憲法賦予你們的婚姻自由簽訂的婚約代表你認同婚約的內容 包括認同對方可以因為你與第三人交配而解除婚約並向你請求賠償如果你不認同 1. 別簽 2. 與對方另作約定不管什麼選擇都不妨礙憲法賦予你的所有權利但是對方基於你認同後簽署又違反的婚約求償也沒有違憲的地方
作者: charismalee (charisma)   2020-06-26 13:24:00
請問配偶權包含的性忠誠,所以受到損害才可以要求賠償。這是出自哪裡的規定? 是出自上述所引的那些民法規定嗎?如果釋憲法已經明顯認為婚姻個體還有與他人自由性交的權利,民法還能以和他人性交違反配偶權來要求賠償?
作者: bluedolphin ( GENAU)   2020-06-26 14:24:00
民法976可解除婚約 977可向對婚約有過失一方求償你有自由性交的權利 但是同時你也會因已有婚約而違背與他人的婚姻義務 對方可依976解除婚約 977求償這兩件事情不互相衝突 如果婚約另訂有關自由性交之約定 那就要看反悔上法庭時法官覺得約定有沒有效但是不管如何 雙方基於婚約的承諾與性自主權不衝突憲法保障你"以及你配偶"的權利 婚姻與性自主都是保障範圍 但是在保障範圍內 你行使你的權利跟你違反你與他人基於憲法行使婚姻自由並依民法簽訂的婚約時 對方得就民法向你侵害對方簽訂婚約時所得之承諾被毀壞而要求你予以賠償釋憲後 刑法不再會因為你跟第三人交配而處罰你但是你依據民法訂定婚約的對象卻因為你的交配行為而可以選擇跟你斷絕關系 並且因你簽署婚約互相承諾卻違背承諾他可以向你要求損害他配偶權的賠償我覺得這討論已經陷於重複了 我不懂你糾結的點你也不懂我的觀點 不如看其他人有沒有不同看法對方解除婚約的權利並不侵害你的性自主權因為你違約而向你提出違約賠償 也不侵害你的性自主釋憲前你跟第三者交配會被關 -> 法律侵害了你性自主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20-06-26 15:16:00
看來原PO是中國來的朋友啊? 其實可以很簡單的歸納,性自主權是每個人的自由,但透過民法的婚姻關係,個人可以決定以對配偶的忠誠來形成法律上的關係,所以婚姻關係中,每個人的性自主權是自願限縮。但這個限縮的程度是可以雙方協調的,有人是只能和配偶發生性關係,也有配偶是各玩各的。例如前面所說,法律預設是配偶與第三人發生性關係時他方得據以請求離婚,但事前同意事後宥恕就不得請求離婚。整體制度架構還是性自主權及私法自治精神下。大法官釋憲只是把性自主權限縮的自由交給配偶解決,而不動用到國家公權力(刑罰)而已。
作者: charismalee (charisma)   2020-06-26 18:35:00
感謝各位的回覆,讓我可以理解我的錯誤在那?以及我自己關心的重點在那?我原本是這麼認為:在民法976或民法1052只是規定有一方和他人發生性交,可以解除婚姻和離婚,為什麼?正因為在傳統婚姻價值觀點是性忠誠是婚姻不可替代的義務。今天釋憲文提出性自主權來反對刑法的介入,又強調性忠誠權作為民法約束雙方的各自權益。所以在婚姻中性自主權和性忠誠權有無矛盾呢?我原來的想法是若憲法標誌性自主權是公民享有的權利,那麼那民法規定配偶雙方必須有性忠誠義務,不就違反了公民享有的權利,這樣的民法規定應該違憲失效。或者民法規定配偶具有性忠誠義務,那就不應該認為在婚姻存續下還主張配偶具有性自主權。以上的見解是錯的。也就是大法官也承認一般性權利,在特殊條件下是受限制的,所以婚姻的夫妻性忠誠仍是存在,婚姻不涉及或較少涉及公益,所以不以刑法對違反性忠誠義務論處,而由民法以私人契約方式處理。如果以這樣來看,說「通姦罪因違反或侵害性自主權而宣告無效」根本是不周全的說法?在婚姻中仍然未享受一般人所享受的性交自由權,它是受到婚姻限制的,只是違反性忠誠義務者原來的是由國家制定刑法來懲罰,現在是以民法來論處。我所掛意的是以這樣的法律觀點來看「婚姻」究竟是什麼樣的組織?這種對傳統婚姻觀點的改變不是應該透過立法程序,而非釋憲程序?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20-06-26 21:26:00
違反契約不一定要刑事處罰,兩碼事。背信就是常見違反契約有刑事處罰,但不是違約就一定要刑事處罰,民事與刑事要件跟手段目的不同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20-06-26 22:40:00
大法官沒有改變對婚姻的定義與解釋啊,單純只是將不適宜以刑罰手段介入的部分宣告違憲而已。中國婚姻法也沒有將婚姻視為什麼組織,觀察其架構也與台灣民法婚姻章節類似,應該可以做類似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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