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通姦除罪化後,可依民事對出軌者求償,論者常引可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
的規定訴請離婚,並因此可以配偶權受侵害來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釋憲文引憲法22條
將「性自主權」視為憲法所保障權利,事實上是排除傳統婚姻所具有「性忠誠權」,在此,
賦予「婚姻」一個新内容:在婚姻存續下的配偶仍保有與他人自由性交的權利。釋文提
到:「又配偶雙方忠誠義務之履行固為婚姻關係中重要之環節,然婚姻忠誠義務尚不等
同於婚姻關係本身。配偶一方違反婚姻忠誠義務,雖可能危害或破壞配偶間之親密關係
,但尚不當然妨害婚姻關係之存續。」如此,《民法》規定與他人通姦可請求離婚,或
以侵害配偶權請求賠債,是否違反此釋憲文所稱的「性自主權」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