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查了一下
<立法院公報第108卷第99期委員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第108卷第99 >
其中有一段是針對刑法第144條的修正討論...
"...處理第一百四十四條,「行求期約」中間要多一個頓號,
因為是不同的態樣。標點符號修正如上,通過..."
這是108年,就去年的事情,修了144,卻沒修123,
就立法疏漏。
※ 引述《MrTaxes (稅務專家)》之銘言:
: 第 121 條
: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
: 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 122 條
: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
: 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四百
: 萬元以下罰金。
: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
: 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
: 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 第 123 條
: 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
: 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
: 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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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是直接從法規資料庫複製貼上的,
: 其中第123條的"要求"和"期約"之間不像前面兩條一樣有頓號,
: 請問是文義上有差別嗎?
: 還是只是一個疏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