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跟某乙是同事,兩人在同一間公司,工作長達10年之久
而某乙有心臟方面的疾病,有多次因為心臟而開刀,並且有在心臟裝支架
而某甲跟某乙,因私人恩怨積怨己久,某甲知道某乙有心臟病
並且脾氣暴躁,長期吸菸喝酒,某甲也很清楚,天冷動怒心臟病患者,容易發生猝死等等
某甲變動了念頭,想說要是氣死他就好了
於是某甲並在某一天,寒流來襲時,在公開場合對者某乙罵三字經,某乙一時大怒
手持棒球棒走過去,要教訓某乙時,突然右手摸胸,當場昏倒送醫不治
而有同事用手機錄影,清楚怒下某乙因某甲罵三字經,因而動怒要教訓某乙時
就倒下猝死了,某乙與某甲無身體上的接觸
請問某甲這樣犯何罪
1:故意殺人罪
2:過失殺人罪
3:傷害致死罪
4:無罪
好奇而已
爭點不就是甲之行為與乙之死亡,有無因果關係及客觀可歸責性?
知道心臟病這件事應該討論到發作後有無作為義務的爭點上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1-01-06 23:36:00美艷少婦讓大齡老公明知老公心臟不好,還天天榨乾老公最後老公真的幹到掛了,所有財產少婦繼承,論少婦刑責??某乙可以選擇不生氣........
假設有後續作為還是死了呢? 真的無責嗎?也太扯了吧?!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1-01-08 11:11:00google 粉紅收屍隊
當然無罪,請問你要怎麼舉證甲「內心想要」故意氣死乙而怒罵三字經,更何況乙動怒的行為是出至於自我意志下的決定,乙可以選擇不生氣,兩者毫無因果關係甲並沒有因為知道乙心臟不好而需要維護乙心臟安全的義務
但如果他知道乙就是會生氣,且可能經過反覆測試然後動手那次就讓他氣得更炸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