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為買方,有看中一間房子,
仲介請我們下斡旋金10萬給屋主,
拿斡旋金10萬跟屋主談,屋主同意。
本來過兩個禮拜要簽約,
但過一個禮拜後,屋主違約。
按照合約屋主是要賠償10萬,
結果仲介私下跟屋主另外簽特約條款,
“如果賣方違約賠償8萬“。
但這個特約只有賣方簽名,
我們買方不知情,所以我們沒簽名。
後來問仲介,
仲介才說因為屋主不想賠這麼多,另外簽的
。
而這份合約中有一條是,
如果屋主違約,仲介可以拿50%賠償做服務費,
請問這條合約內容合理嗎?
因我上網查不動產經紀業條例
第 19 條
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其經營仲介業務者,並應依實際成交價金或
租金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酬標準計收。
這個是只有買賣才能收取費用,
但違約金有包含在裡面嗎?
因為當時簽合約時,這點仲介沒有特別說明
可能也沒想過屋主違約吧!
想問
1.屋主跟仲介能私自簽特款,不告知買方,這條特約能成立嗎?
2.仲介收取50%違約金是合理的嗎?
非常謝謝大家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