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離職提前預告的問題,
我是109年9月1號到職,打算這幾天提離職
上網查了勞基法,滿一年未滿三年,
(補充: 外商公司的台灣分公司,台灣分公司有在台灣登記,受顧於台灣分公司)
要提前20日告知,
https://i.imgur.com/cAczsXl.jpg
但是offer上有一條是說要提前2個月告知,
或是以支付基本工資代替
https://i.imgur.com/ooyJ3ta.jpg
想請問這樣的契約有效嗎?
因為我上網看到是說契約規定時間長於勞基法則無效,回歸勞基法規定,
但唸法律系的朋友說,可以提前20天講就好,但是還是要付2個月的基本工資
(是說契約上也沒明說付幾個月)
https://i.imgur.com/L421vr2.jpg
懇請各位大大幫忙解惑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