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第 11 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釋字第 509 號
解釋文: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
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
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
案例:
https://youtu.be/34Bs38pCkVE?t=114
苗博雅議員:..我今天讓你發揮你的言論自由,你把你的推文唸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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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議員應該是搞錯的"言論自由"的內涵,
所謂自由是按照自己的意願來選擇,
而在議員的要求下去唸出特定文字的當下,
當事人已沒有選擇的權利了,哪裡還有自由呢?
這讓人想到以前當兵的時候,偷講話的人會被要求出來大聲說出自己講話的內容。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WKkTykz2cm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