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c0214 (草民)》之銘言:
: https://tinyurl.com/yce3p2db
: 請教各位先進,這個新聞的案例小弟看不懂:
: 1.女方當時是高一,也就是未滿十八歲,是限制行為能力人。那要與限制行為能力人
: 和解,不是找法定代理人嗎?那為什麼男方當時已經和女方的父母和解了,這個和解
: 後來卻被法院認定無效?
: 2.女方後來十年後又對男方提告性侵,問題告訴的時限不是六個月嗎?為什麼女方十
: 年後還能再對男方提告?
: 以上,還請幫忙解惑,感恩。
謹簡單回覆:
1.法院並未認定被告與女方父母的和解無效,是認為被告並未與女方和解,因為目前實務
上,對未成年少女妨害性自主,擁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為未成年少女本身(民法第184
條、民法第195條第1項),而未成年少女的父母,有實務見解認為,也侵害到其因對於子
女的監督、保護權,所以認為亦符合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第3項之規定。
綜上,因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各自獨立,假設當時被害少女未參與和解過程,就有很高的機
率被法院認定被告僅有賠償父母那一部分的請求權,而未包含到被害少女本身應得主張的
請求權。
2.您所述的6個月,為告訴乃論罪的告訴期間,但本件應為非告訴乃論罪,不適用6個月告
訴期間的規定。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