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好
今天老婆收到警察局通知書
案由:詐欺、洗錢防制法案
打電話詢問承辦警官後
是被害人匯錢到我老婆的街口支付
我們確認街口的出入帳紀錄後沒有任何異常金流,也沒有收到街口支付的帳戶異常通知
因為老婆剛生產,不方便外出
(警局在外地,而且有點遠)
有向承辦警官說明不方便去的原因
承辦警官說:沒關係,到案日期過了,他們會轉交我們這邊當地的地檢署,到時候再去當
地地檢署就好。
我有一直跟警察確認不到真的沒關係嗎?
對方後面回應的很模稜兩可,說要看檢察官會不會在意...
想請問各位大大
1.這部分未到警局做筆錄,真的沒有關係嗎?
2.如果我們要去做筆錄,需要提供什麼證據
證明我們真的沒有收到這筆款項嗎(街口的出入帳紀錄?)
老婆剛生完,又收到這個,有點小崩潰
先謝謝各位大大幫忙了
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