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3-05-17 18:02:00行政程序法17,但你的情況如為借刀殺人,給你電話也還好.至於你舉的例子基本上沒問題,但跟你實際做的是否同類型?那就以個案去認定尤其你已經點明是 "陳情",而非17條所列的"事件"陳情的部分,在第七章所以機關對於陳情走172條並無處置不妥之情形,就這樣~~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3-05-19 10:13:00呵呵,人家不是給你業管權責單位的電話了???你當事人最清楚狀況啊,你不去跟業管單位陳述又為何要透過第三方機關去代轉???啊要是業管單位要問細節,第三方機關回應得出來嗎???還不就又回到業管單位要去跟當事人確認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