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altlake (SaltLake)》之銘言:
: 標題: [問題] 法人代表之侵權責
: 時間: Fri Jun 2 11:59:27 2023
: 民二十八規定有權代表公司的法人代表執行職務時之侵權責任
: 。此代表人乃實際代表法人對外行事之人。以我國業界傳統常
: 用的職稱,為董事長。此外即董事會當中有權代表法人的董事
:
(中略)
: 記得有判決指出,法院於決定責任歸
: 屬時,有主張基於公司分層授權、分層負責的分工原則,不令上
: 級為已經授權下屬的事務負責。如此則前述之狀況,依照分層授
: 權與負責的理論,豈非僅應追究到總經理或院長個人嗎? 為何會
: 進一步要求法人連帶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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