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住在新北有12XX戶的大型社區
社區規定區權會的出席人數為區權人的五分之一
日前因物業招標而發生了一些爭議
後因得標的新物業在經歷方面可能有不實的疑慮
所以主委與少數委員堅持廢標,但過半的委員不同意廢標
最後發動臨時區權會,在6XX戶的區權人出席下過半數的人同意廢標
事後即有住戶提出臨時動議要求罷免那些不同意廢標的委員
此時剩下的區權人僅有26X人,在投票後有25X人同意罷免不支持廢標的委員們因此做成決議
事後約二週有住戶提出要做成決議依照規約需有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
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半數以上之同意作成決議,但做成決議的當下只有26X戶
明顯不足6XX戶的一半,因此決議無效
但認為決議有效的一派則認為臨時區權的臨時動議表決實際戶數是依照當時留下來的人數
清點來算的,並非以最開始報到人數來算半數,所以這個罷免提案是有效
請問所謂的"出席人數"是指會議開始前的報到人數還是指"當時留下來的人數"?
再者若規約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沒明定,是否可由非選舉人罷免委員
例如A棟選出的委員由B、C、D、E棟來罷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