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原告/被告。就是你所稱的原事主。2. 聲請人因○○事情不能到庭,原已委任受任人○○○於○○年○○月○○日到庭(詳附件委任狀),惟因受任人於上述調解期日須出國辦事,聲請改期。3. 附件要附上委任狀。必須有委任人(原告/被告、聲請人/相對人)親筆簽名或蓋印章,及受任人(就是你)的親筆簽名或蓋章。4. 如果委任狀有載明原來委任調解的日期,那張要附上去。但那張有寫日期的委任狀,只限制那一天委任,因此記得還要另外重寫一張沒有限制某一個調解日期的委任狀,調解當天帶到調解現場交出去,這樣委任才合法。5. “聲請改期狀”最後面狀尾,由聲請人蓋章。6. 提醒開工第一天早上立刻先打電話口頭上向承辦人聲請改期,方便承辦人直接向調解委員及對方當事人取消調解期日,讓大家可以提早更改行程,第二是你可直接向承辦人敲定你這邊可以及不可以的時間,然後開工第一天再同步寄聲請狀。否則郵寄收發至少兩三天,萬一很晚才收到你要改期,對方有可能是大老遠趕來開調解,需要買高鐵票、火車票,越早用電話先通知,可以節省時間把大家的不便減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