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 《dppdick》 之銘言:
: 目前遇到一個關鍵問題是「某特定google帳號的使用人是誰」
:
: 檢察官稱該帳號是我所有,但我否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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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調查後該帳號另有其人,因為那是某大學給學生的google帳號
: 自然法院跟學校問一下就查到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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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律師說這樣檢察官要舉證我是否認識對方、
: 是否向他購買過帳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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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最直覺想到的簡單辦法,就是法院直接要google提供
: 該帳號的登入IP等資訊,比對一下我電腦的網路使用紀錄
: 很快就能知道結果了,整個似乎作法相對簡單明瞭
: 為什麼還要讓檢察官繞彎路用其他方式舉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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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問律師(他曾當過法官),他說實務上法院不會隨便跟google要資料
: ,但當時他有點忙我就沒多問了
:
: 類似這狀況想請教大家
: 要調資料的話,法院都會跟國內業者(比如電信公司)要
: 是不是涉及到比較大的國外公司,比如google、臉書等
: 法院比較不太會去跟他們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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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還是說看案件嚴重性,比如兒童色情、殺人等等,夠大條法院才可能
: 去跟這些跨國大公司要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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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一直以為法院隨便開個搜索票叫google交出資料很容易,
: 但好像不是這麼回事,究竟原因是什麼啊?
不知道本案是什麼罪
如果本刑不高,例如妨害名譽
跟Google.Facebook函文,對方是不會提供資料
以實務上Facebook(Meta)規範只限於特定犯罪才會提供使用者資訊
並不是法院不會調,而是對方要不要提供的問題
如果說兒少、殺人、毒品這種通常上述平台都會提供,但如果您說的必需要有法院核發的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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