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決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消字第 9 號民事判決
二、案例事實
原告臨近修業完畢之際,發現該EMBA在芬蘭屬於繼續專業教育,而不是碩士學位。
學校說雖然EMBA不是芬蘭國家制度下的高等教育學位,但是仍被大家當成碩士看待。
原告主張:汎亞公司須令其取得芬蘭政府承認之碩士學位
被告主張:無向原告表示其就讀之學位為芬蘭國家體制下之義務教育學位
汎亞公司網頁介紹記載:
芬蘭國立阿爾托大學已通過三個主要國際組織認證商學院的認可。
阿爾托大學EMBA是一個真正執行面的企業管理碩士學位。
...不需論文,修業完成獲取碩士學位...
委託書內容:
⑵ 乙方委託之申請經學校核准後,依學校規定完成所有學程的研讀、作業及考試,並取
得及格成績,即可獲得高階企業管理碩士學位(Executive Maste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⑶ 學校為芬蘭教育部所認可之芬蘭大學院校,其他國家對此學位之認可度,則依各國相
關規定。依目前我國教育部之規定,持國外碩士學位辦理公務人員考試、升等、銓敘
及教職人員資格認證者,需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八個月,教育部始認定該
碩士學位(請參照教育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之規定)。」
三、法院見解
委託書載明其他國家對契約所載高階企業管理碩士學位(EMBA)之認可度,則依各國相關
規定,故汎亞公司並未承諾原告所獲之 EMBA 係芬蘭國家體制下之義務教育學位。
原告清楚認知各國教育制度規劃取決各國政策,不能僅憑我國教育制度或學程規範之理解
,故原告徒執前開網頁記載內容而主張汎亞公司廣告內容及應依約履行者為芬蘭國家體制
下之義務教育學位云云,難認有據。
四、個人意見
委託書原句是「學校為芬蘭教育部所認可之芬蘭大學院校,
其他國家對此學位之認可度,則依各國相關規定。」,
然後法官把芬蘭算進"其他國家"。
廣告裡不只是寫 EMBA 跟高階企業管理碩士,
還特別獨立寫出可以"獲取碩士學位"跟芬蘭國立大學,
委託書裡也沒有但書說這個 EMBA 在芬蘭不是碩士學位。
然後法官認為被告沒說這是芬蘭碩士。
學校自己都澄清說這個不是學位而是繼續教育,
然後法官認為給付沒有碩士學位的所謂"高階企管碩士學位"算是完成給付。
原告的主張是"芬蘭政府承認之碩士學位",
到判決卻變成"芬蘭國家體制下之義務教育學位"。
之後再說被告沒這麼承諾。
後來我上訴二審也全敗,
錯愕地等待判決書的同時,
把一審的判決書貼上來看看版友們有啥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