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轉錄自 samallan 信箱]
作者: eddietw (EDDIE) 看板: LAW
標題: [問題] 詐欺案件不起訴後續疑問?
時間: Mon Jul 22 17:09:23 2024
前情提要:
A、B、C三人分別持有甲乙丙三間房屋,由於平時工作繁忙,沒特別管理甲乙丙三屋,當
成空屋處置。
110年,ABC發現上述房屋已被D冒名出租近十年,D收取的租金、押金都未返還ABC三人,
所以ABC提起告訴,用詐欺、偽造文書、竊佔三項罪名。歷經漫長訴訟程序(也有交付審
判),最終被D以各種謊言掩蓋,不起訴處分。
(註:ABC和D為親戚關係)
110年提起告訴後,D因為害怕已不敢再收取此三屋的租金,但房客的押金仍然
佔為己有。如今房客要退租,跟ABC提起押金事宜,ABC有義務替D犯罪人償還押金給房客
嗎?(房客有跟D要求返還押金,D看到不起訴處分後完全不鳥房客。)
補充:A請房客寫刑事聲明書,內容大致就是敘述押金被D幹走,所以涉嫌詐欺取財,A拿
著房客的聲明書,並以告發人身分重新至地檢署遞狀,卻被檢察官以同一事件不得再行告
訴的理由結案,但A的身分明明是*告發人*且押金至今仍未返還給房客,這件事不能算是
新事證嗎?
疑問:
1.ABC有義務還房客押金嗎?(從來沒收到過)
2.A以告發人身份告發,程序上應該和先前告訴
是兩件事情,如今檢察官不辦理,下一步能怎麼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