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國籍法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的14歲

作者: hgood1234156 (風騎士)   2025-01-01 14:21:49
國籍法施行細則的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但未滿十四歲或年滿十四歲前已入國,且未再出國者,免附。」條文裡有提到「未滿十
四歲」,小弟覺得應該是用中華民國刑法規定的責任能力年齡14歲當分界,未滿14歲為無
責任能力人,就不追究其犯罪
小弟的問題是:要辦理歸化的外國人或無國籍人還沒歸化成為中華民國國民,要出示原屬
國警察紀錄證明是在他們原屬國的犯罪行為,而且中華民國刑法是「屬地主地」(只要在
我國領域內犯罪,不管外國人、無國籍人或本國人都要接受處罰) 為什麼第八條第一
項第二款這裡要用中華民國刑法的責任能力年齡14歲當分界,他們在原屬國的犯罪行為是
發生在他們原屬國,又不是發生在我國領域內(屬地主義)?
以上請教各位高手解惑 感謝!!
XXX
作者: szhy (szhy)   2025-01-01 15:48:00
這個比較類似申請他國簽證要陳述犯罪紀錄的行政裁量權吧?你怎麼會用刑法的屬地主義和屬人主義去看類似這種東西"因違反日本或日本以外的法律被處以1年以上服役或囚禁等外國人,或因違反毒品、大麻、鴉片、興奮劑等相關法規受到刑事處罰的外國人,無拒絕登陸期限,不得登陸日本。"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5-01-01 15:56:00
刑法的14歲,不罰,是指14歲以下行為,不適用刑法條文論處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12~18,即12-14就走本法完全不罰的是12歲以下的兒童,改為保護輔導安置等措施這就由兒少福利保障法負責你問為何? 那你要去翻當初立法/修法緣由吧更何況,外國age under 14 也不見得有開得出類似台灣的良民證這玩意啊又不是只有東台灣有兒少保護法相關法條....別國也有啊你假如要寫課題,你就針對一致性原則,然後扯14以下依照啪啦啪啦兒少權益等等等總之,刑罰分界點在12歲,12-18走兒少法,12以下不為"犯罪"之主體(即便所為....套到主體18歲是重罪時)而且走國籍法入籍中華民國,政府有審駁權假設一位under 14的少年要來入籍,然後已經famous 是某某事件的主嫌,要來台灣依親入籍,政府大概也會reject掉即便他不需要 show 良民證
作者: hgood1234156 (風騎士)   2025-01-01 19:21:00
szhy大 所以就是這裡的14歲跟刑法的責任能力年齡無關,就單純是政府對外的行政政策而已囉?
作者: szhy (szhy)   2025-01-01 20:27:00
個人覺得無關 刑事責任年齡是國家要追究犯罪才要考慮的 但對歸化的新移民要求良民證只是參考資料之一而已另外 "現行規定外國人向外交部或其駐外館處申請外僑居留簽證時,除國人之外籍配偶申請依親居留簽證者,始要求須繳驗上揭無犯罪紀錄證明,其他外國籍人申請外僑居留簽證時並未要求繳驗該證明。"也就是只對特定對象才需要的話 也許本意是防止假結婚之類的?但跟追責刑事責任沒什麼關係
作者: hgood1234156 (風騎士)   2025-01-01 22:17:00
謝謝szhy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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