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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iaque (maniaque)
2025-01-01 15:56:00刑法的14歲,不罰,是指14歲以下行為,不適用刑法條文論處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12~18,即12-14就走本法完全不罰的是12歲以下的兒童,改為保護輔導安置等措施這就由兒少福利保障法負責你問為何? 那你要去翻當初立法/修法緣由吧更何況,外國age under 14 也不見得有開得出類似台灣的良民證這玩意啊又不是只有東台灣有兒少保護法相關法條....別國也有啊你假如要寫課題,你就針對一致性原則,然後扯14以下依照啪啦啪啦兒少權益等等等總之,刑罰分界點在12歲,12-18走兒少法,12以下不為"犯罪"之主體(即便所為....套到主體18歲是重罪時)而且走國籍法入籍中華民國,政府有審駁權假設一位under 14的少年要來入籍,然後已經famous 是某某事件的主嫌,要來台灣依親入籍,政府大概也會reject掉即便他不需要 show 良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