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施行細則的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但未滿十四歲或年滿十四歲前已入國,且未再出國者,免附。」條文裡有提到「未滿十
四歲」,小弟覺得應該是用中華民國刑法規定的責任能力年齡14歲當分界,未滿14歲為無
責任能力人,就不追究其犯罪
小弟的問題是:要辦理歸化的外國人或無國籍人還沒歸化成為中華民國國民,要出示原屬
國警察紀錄證明是在他們原屬國的犯罪行為,而且中華民國刑法是「屬地主地」(只要在
我國領域內犯罪,不管外國人、無國籍人或本國人都要接受處罰) 為什麼第八條第一
項第二款這裡要用中華民國刑法的責任能力年齡14歲當分界,他們在原屬國的犯罪行為是
發生在他們原屬國,又不是發生在我國領域內(屬地主義)?
以上請教各位高手解惑 感謝!!
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