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part-time版主ra065311

作者: ra065311 (蕭雲)   2016-09-05 20:42:41
※ 引述《blueandmay (夜聊者)》之銘言:
babysunsun 之案,本板處理結果如下:
1.已撤銷 babysunsun 水桶。
2.訂定徵才文章管理辦法,原有新規發布常見問題、發文範例作廢。
PTT授予板主制定板規權
板主有權制定該看板之板規,但不得違反上層本國法律、站規、群組規範、小組組規
,有牴觸者無效。
板規狹義定義,就看板上名為板規之文章內規定;廣義之定義,為使用於該看板之所
有規定。
本板對於主管機關而言,其定義同網路上人力銀行、找工作等,是一刊登徵才廣告之
處,惟本板規定較其他徵才網、方式嚴謹。
我國法律,不論與勞工相關法律,如勞動基準法、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勞工保險條
例、就業服務法等,皆未有對於工作日期之起訖應載於徵才文之規範,換言之,本板
訂定工作日期之起訖應刊載於徵才文,並未牴觸上級法律。
就抵觸部分,本板近期電洽主管機關,勞基法規定工作滿四小時,應有至少三十分鐘
之休息時間,若本板規定「工作滿五小時,應有至少三十分鐘休息時間」則牴觸。
休息時間,本板於徵才文章管理辦法第八條、第十條第三項規範之。
第八條 休息時間需載明起始/結束時間,格式同第七條第一項。
不固定休息時間者,仍需載明大概之休息時數。
如12:00~13:00;每小時休息十分鐘;有一小時休息時間。
第十條第三項
工作四小時需有至少三十分鐘休息時間,不限一次或分次休息。
使用者完全未填寫休息時間,就算不以徵才文章管理辦法論處,仍違反板規第二條。
申訴人修改本板發文範本,本板不予追究,其原因在於必要性。
依板規第二條第B項、第十條,刪修格式為刪除文章並警告一次。
申訴人已應其他違規遭刪除文章,再處刪除文章並無意義,而該部分警告係建立於使
用者因該項規定遭刪除文章,故本板不追究之。
作者: ra065311 (蕭雲)   2016-09-05 21:49:00
註:工作日期相關修定案亦卡在板務會議
作者: blueandmay (夜聊者)   2016-09-05 22:00:00
依台端所述修改範例未追究為此原因,那下次我出桶後就是依修改格式水桶十日的意思?不會吧?徵個才來回要搞十五天?版規是這樣用的嗎?駁回訴願文裡我看起來是當下版主認定無自創格式吧?八卦肥宅發廢文問卦都要有抗壓性被噓爆、水桶的。全照你範本打沒刪,只是後面加註解,這樣也叫擅改格式?那也可以擴大解釋鬧版了。不是說不得與法律牴觸,光連憲法的言論自由都有疑慮了,就別說其他法條。
作者: PTofficial (part-time 公務)   2016-09-05 22:10:00
全照範本?請小組長比對 #1Np0lhqh (part-time)與申訴人發表文章哪條規定寫修改格式水桶十日,煩請指出?
作者: blueandmay (夜聊者)   2016-09-05 22:18:00
你每次戰的議題一直換,副本一直開,現在到底爭議事是哪幾項?超以一次列出嗎?我自從十年前離開陰間後,就沒看過收文掛單會一次叫你改一項重覆來回搞幾次的,也沒看過督導缺失是這樣寫的。比郵局還不如了,如果看你郵遞區號忘寫還直接補。一次新增幾項缺失擠牙膏的,唉…哦哦 是水桶一個月嗎?不好意思我忘了您是不會主動報答案的。所以我要修正成出桶後PO文再更改格式水桶一個月?來回花一個月又五天?
作者: PTofficial (part-time 公務)   2016-09-05 22:28:00
又變一個月了
作者: blueandmay (夜聊者)   2016-09-05 22:33:00
因為我併著看刪文水桶一個月,所以要 累積警告嗎?然後加重?所以您的意思是要搞多久?哇好棒!你好熟版規哦!難怪您的文非常的符合規定呢!不管是在版規施行前後。
作者: PTofficial (part-time 公務)   2016-09-05 22:41:00
閱讀板規即可知曉之規定 無需熟悉本板板務繁重 8/22文章正在巡 至此不再回應若有需要,請小組長傳喚本人如本人未到 請發出拘票
作者: blueandmay (夜聊者)   2016-09-05 22:58:00
快去巡哦 八月十九日有個十科工作室的應該快巡到了,事業地址滿空的 我有照您的教誨看一下板規,第二十條是吧?您應該比我懂那是板規實行後的哦…算了,您應該比我懂,我真的是多此一舉提醒您。那我再閒聊一下就當兩造成廁所間的閒談。強者我朋友94年在金門甲廠當人事行政官,有天早上六點半接到軍線,有個小金門丙廠在料羅碼頭的退伍人員沒有退伍令,運輸官不讓他上船,不是集結安檢時發現,而是船幾乎要離港時才通知。按指揮系統,甲丙廠無上下隸屬,同為金防部直屬單位,又金防部為省事丟給烈嶼旅管,當日就是休假及退伍人員從烈嶼至大金時,烈嶼旅沒發給該員退伍令。甲廠人事官致電烈嶼旅人員有無該情件,有。當下就從公文櫃拿出空白退伍令印製,依烈嶼旅回報的字號,還好該單位EXcel函數套印。印完後火速騎著野狼機車從太武山騎到料羅,就跳過送假單、簽簿冊、派車單。交給運輸官看過後,人員上LST運輸艦,開口關上,人事行政官也沒想到一艘這麼大的船能延到最後一刻才開船(通常人員完全上船後幾小時才開船)。消極的人想,反正就不要上船看何時送到退伍令再花二千元買民機離金,他也不見得會申訴到國防部,但為何他要做?要考慮偽造文書的問題嗎?連獨眼龍都知道強者我朋友就是我。國軍裡是常有人要求下級送文案卷來讓他寫無關痛癢的缺失做做假資料。但在版上不是假資料,是一個工作,也許有人不想做,但也許有人想做卻看不到,就是錢的事。版主真的不用這樣偏離的執行板規突顯專業,法院、地檢署、警察局、衛生局的公文、陳述意見說明書,我爬的資料量比板規也多幾十倍的(當然不比法律從業人員),在陰間五年來文創稿也一萬八千件,基地什麼的多種準則跟義預官一樣全背完。十年後居然還能見識到才那二十幾還幾條版規有辦法執行到這種程度。連我以前是從業人員都被桶成這樣,就不要說一般沒有法律社會經驗的人了。我要不客氣的說,如果你認為行政是可以這樣搞的話,我建議你考個公務員,退幾件大金額的案子會比較刺激,因為你得擔心會不會延誤別人的利益被告上行政法院還是賠趴數。所以我的行政真的不代表你的行政,十年前我二十八歲,我的行政在飆車送一張跟我沒關係的退伍令。十年後你一樣二十八歲,你的行政在電腦前水桶。以上是我的腦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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