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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iumi (Ryumi)
標題: Re: 退回文章(5.7 與台中無關)[遊記] 南投魚池鄉 頭社水庫 山明水秀
時間: Tue Sep 15 01:08:35 2015
恕刪
: : : 5.7 :[食記]、[遊記]
: : : 關於分享在大台中食記、旅遊的記錄或是留影,
: : ^^^^^^^^^^^^^^^^^^^^^^^^^^^^^^^^^^^^^^^^^^
: : : 接受招待、試吃須誠實揭示。
: : : 初犯者退文禁言60日;累犯者,退文永久禁言。
: : : ~~~~~~~~~~~~~~~~~~~~~~~~~~~~~~~~~~~~~~~~~~~
: : : 這一條罰則是針對沒有誠實揭示
: : 包含針對不是大台中的食記遊記也是同此處罰。
:
: 這部份是我絕得不夠公允的地方
: 畢竟是因為更改之後理解有誤才不慎發了文章
: 而您在這裡,並沒有明文詳述非台中文的罰則
這部分我覺得是個人理解問題,
該句話後使用的是『,』而非『。』,
那是一個完整句子而非拆開的兩句話,
應不需再多一句非台中文的罰則。
(恕刪)
:
: 處罰的部份,版主如有明文規定,
: 沒有什麼輕重的問題,規矩就是規矩
: 但是就如同法律一樣,要在明文條列的情況下執行
: 本次的處理,可否請版主再行斟酌
: 謝謝您
: : _Liumi
依據前面所述,所以我還是堅持維持原判決。
以上。
_Lium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