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2024/05/30 19:19
要求捷運環狀線Y19至Y19A停止開發 新北產業園區19廠商敗訴確定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新北產業園區19家廠商認為台北捷運系統環狀線部分路段,因
配合機場捷運建設計劃,被從地下形式改為高架形式,影響權益甚巨,提起行政訴訟,請
求當時環保署應要求北市府捷運工程局在未提出環境影響差異分析並經審查通過前,停止
北環段部份路段的開發行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廠商敗訴,經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今
判上訴駁回,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由改制前的台北縣政府(現為新北市府)擔任開發單位的「民間參與台北捷運
系統環狀線先期規劃」環境影響說明書,經環保署(已改制為環境部)有條件通過環境影
響評估審查,依照開發行為計畫內容,其中Y7站至Y17站為高架路段,Y1站至Y7站以東、
Y17站以北至Y29站為地下路段。
後來因配合機場捷運建設計畫,台北縣政府作成「民間參與台北捷運系統環狀線先期規劃
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2005年環差報告),將其中Y17站至Y19站間路段的開發行為,
由地下形式變更為高架形式,報請環保署審核通過,其開發行為名稱、開發單位分別變更
為「台北捷運系統環狀線建設計畫」、「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先鋒材料科技公司等19家廠商、管委會認為,2005年環差報告未包括將改於Y19站至Y19A
站間五工路設置出土段,直至2019年綜合規劃書才明確表示將出土段改設於五工路段,此
開發行為對他們權益影響重大,經由公民告知程序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行政法院
判決環保署要求台北巿捷運工程局在未提出環境影響差異分析(環差分析)並經環保署完
成審查並通過前,停止實施北環段原Y19站至Y19A站間開發行為。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本案提告廠商為公司、或者是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均屬
「利己團體」,不具環評法上公民訴訟的當事人適格,再者,環保署也沒有做成附解除條
件而要求台北巿捷運工程局停止開發行為行政處分的權限,而且,北市府捷運工程局也未
違反環評法,判決廠商等原告敗訴。全案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審理認為,北高行判決無誤,環保署並無環評法所定的「疏於執行」、「未
依法執行」或「怠於執行職務」情形,今判決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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