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羅斯巴德筆下的契約社會》

作者: RichardIII (我沒謀殺我姪子!!!!!!!!!)   2020-03-06 20:0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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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斯巴德筆下的契約社會》
文/香港的譚叔
羅斯巴德把社會定義為人際互動的模式。假如我們是在暴力脅迫的互動模式下,人類社會
那就可能是黑暗森林社會或者是奴隸社會。這兩種社會型態在上一講中已經介紹。這一講
我們會重點討論自願交換的互動和相對應的社會形態。
說到人與人的自願交換,大部分人都會有很多實際的經驗,從到超市買東西到去飯店吃飯
都是自願交換的例子。自願交換最基本的理解就是沒有強買強賣,沒有強買強賣是自願交
換的一個必要前提。羅斯巴德在書中沒有直接定義這個前提,而是簡單地用「不受妨礙的
市場(unhampered market)或者說自由市場」來代表自願交換的意思。
什麼是自由市場?羅斯巴德的答案是「一個不受暴力行動干涉的市場」。不受暴力行動干
涉的交換就是自願交換。我相信一般人都能理解羅斯巴德自願交換的意思,但我想給出一
個相對嚴格一些的定義。
自願交換的定義必須包含買賣雙方有權不交換,而不交換後的結果不會改變買賣雙方原本
擁有的財產和權利。這個自願交換的定義來自後來的羅斯巴德主義者,但《人,經濟與國
家》中並沒有這個定義。
咱們還是用例子來解釋一下,張三到李四的超市看看,沒有想買的東西就想走,但這個時
候李四用暴力不讓張三離開,脅迫張三一定要買東西才讓他離開。這種情況下,張三沒有
權選擇不交換,這就不是自願交易。假如李四用暴力要求張三不買東西也要放下一百元才
讓張三離開,張三是有權選擇不交換,但張三原本擁有的財產和權利減少了,這同樣不算
是自願交換。但如果李四在超市門口寫了告示只看不買貨品也要付二十元,而張三看到這
告示後依然決定進去看看,李四在張三離開時收張三20元,這就是自願交換了。
經常會有一些人誤解自願交換等同於用一個「公平」價格來交換,例如張三在沙漠中快渴
死遇上賣水的李四,李四一瓶水的價格是1000元。很多人會說這不是自願交換,因為李四
的價格不「公平」。但從定義來看,如果賣水的李四並沒有出現,張三的結果就是渴死在
沙漠。現在賣水的李四出現讓張三多了一個選擇,可以不用渴死在沙漠。假如張三決定不
交易,他只是回到原本的結果,就是渴死在沙漠。張三選擇不交易並沒有減少他原本擁有
的財產和權利。同樣不交易的結果也沒有減少賣水的李四的財產和權利,所以這是依然是
自願交換。(小編注:非常精彩)
當然有人會問說這些有什麼意思呢?現實世界中,每次發生自然災難後,例如地震風災,
災區一些商人會把物品的價格抬高。很多人會說這是商人在趁火打劫,賺昧良心的錢。但
事實上這些商人依然是自願交易,並非趁火打劫。批評商人趁火打劫的人可以自己運物資
到災區,再低價買給災民或把物資免費送給災民。如果批評者強制商人低價賣出,商人失
去不交易的選擇權,這就不是自願交換了。
清楚自願交換的定義後,我們回到羅斯巴德的自願交換過程。羅斯巴德的自願交換和一般
經濟學教科書沒有分別,就是需求曲線和供給曲線的分析。老實說,羅斯巴德的需求和供
給分析的並不是特別好,相反有時過於囉嗦,大家可以參考張五常的《經濟解釋》中關於
這部分的講解。
請各位記住這一篇的內容是直接自願交換,是以物易物。任何直接自願交換能夠發生都有
些必須的先決條件。
第一,買賣雙方必須知道對方的存在和對方擁有自己想交換的物品。例如張三有5頭牛,
而李四有5匹馬。張三想用牛換馬,李四同時想用馬換牛,而他們互相知道對方的存在和
想換什麼東西。在傳統經濟學中稱為需求雙向吻合(Double Coincidence of Wants)。這
個先決條件讓直接自願交換的成本非常高,但人類也不蠢,間接自願交換和貨幣貿易就可
減少這個先決條件帶來的高成本。
第二,買賣雙方對交換商品的邊際價值判斷必須相反。羅斯巴德在這一章里使用了邊際效
用遞減定律(law of diminishing utility),其實應該用邊際價值遞減定律(law of
diminishing value)。我們還是用個例子來說明排序價值相必須相反的意思。張三有5頭
牛,張三願意用牛換馬,是因為牛的邊際價值低於馬的邊際價值。各位必須注意邊際價值
來源於目的的排序。
假設張三目的排序是第一耕田,第二運輸農產品。張三把三頭牛用於耕田已經達到耕田的
目的。其餘二頭牛雖然也可以用來做運輸,但張三的知識告訴他用馬來做運輸比牛更好,
那麼馬的邊際價值自然比牛高。
張三當然並不知道李四他的目的排序是什麼樣的,但如果李四正需要牛來耕田,牛的邊際
價值自然比馬高。張三是牛的邊際價值低,馬的邊際價值高;而李四則是剛好相反,馬的
邊際價低,牛的邊價值高。張三和李四的邊際價值表是相反的。
第三,直接自願交換的另外一個先決條件是私有產權制度。嚴格來說,沒有私有產權制度
就不可能有任何交易出現。《人,經濟與國家》寫於上個世紀50年代未期,出版於60年代
初,當時還沒有一本經濟學教科書會談到產權制度,羅斯巴德絕對可以說是開創先河之一
。和阿爾欽相比,羅斯巴德的私有產權制度更接近洛克和英美普通法的定義,而阿爾欽的
產權制度更多建基於他自己的分析。從羅斯巴德來看,所有交易並不是商品的交換那麼簡
單,而是產權的轉移。總結來說,私有產權制度是所有交易的前題,而不是交易的結果。
但私有產權是隨著貿易的演變而演進的,之後我會比較一下羅斯巴德和阿爾欽的產權理論

如果以上三個必須條件都符合,張三可以用牛來換李四的馬。問題是多少牛換一匹馬呢?
我相信各位們都知道不少定價和講價的經驗,不過到現在經濟學也沒有一套定價和講價的
理論。在超市價格是定好的,買家只能選擇買還是不買,在街市買家有時會講價,在旅遊
區買家殺價是很平常的事。羅斯巴德也沒有一套定價講價理論,但羅斯巴德肯定如果最後
能夠成交,買賣雙方必定是都得益的。因為如果有一方預期受損,那麼整個交易就不會發
生。這也是市場出現的一個邏輯基礎。
假設張三和李四同意一頭牛換一匹馬,張三和李四會交換多少牛馬。經濟學的解釋是張三
和李四會交換到雙方邊際價值相同才停止。
最後說一下基於自願交換的互動行為是哪一類社會,羅斯巴德稱這類社會為自由市場的契
約社會。自由市場契約社會的特徵是「自我負責,免於暴力,對自己的決策擁有全部權利
(對其他人發起暴力行動的決定除外),以及使所有參與的個人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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