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看看就算"兼有行政職"之教授/副校長被認定違法兼職的處分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6年度鑑字第14054號
移 送機 關 監察院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
代 表 人 張博雅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謝漢萍 國立交通大學前教授兼副校長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監察院移送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
主 文
謝漢萍申誡。
事 實
甲、監察院移送意旨:
壹、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
一、據教育部民國(下同)105年11月16日臺教人(三)字第0
000000000號函檢送公務員懲戒案件移送書,以被彈劾人
謝漢萍,於100年7月1日起至102年5月14日止兼任國立交
通大學(下稱交通大學)副校長期間,於99年4月至102年
6月擔任鉅泉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6
年1月4日陸法字第0000000000號函查復資料,並經被彈劾
人於本院詢問時確認,該公司全稱為鉅泉光電科技「上海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鉅泉光電公司〔附件1,第1頁、附
件3,第119~120頁及附件4,第163頁〕)獨立董事、99年
10月至105年10月擔任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行政院
大陸委員會106年1月4日陸法字第0000000000號函查復資
料,並經被彈劾人於本院詢問時確認,該公司全稱為浙江
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星星科技公司〔附件1,第1
頁、附件3,第132頁及附件4,第163頁〕)之獨立董事,
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規定,送請本院審查
(附件1,第1~36頁)。
二、查被彈劾人係自81年8月1日至105年11月3日起受聘交通大
學教授期間,曾先後兼任該校顯示科技研究所所長(93年
8月1日至95年7月31日)、該校電機學院院長(95年3月13
日至99年1月31日)及副校長(100年7月1日至102年5月14
日)等行政職務,有交通大學105年12月16日交大人字第0
000000000號函可稽(附件2,第3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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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5年度鑑字第13870號
移送機關 監察院 設臺北市○○○路0段0號
代表人 張博雅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張翼 國立交通大學副校長
辯護人 陳又寧律師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監察院移送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
主 文
張翼申誡。
公懲會懲處的違法兼職可以自己上公懲會找判決....
張翼還在交大副校長室
然後你告訴大家不具行政職的教授兼職要拔掉任用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