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學生法官代行職務
依據學生法院法第4條第2項第2款規定,學生法官林若馨因家中臨有變故,前
經本院106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停止執行職務。依照學生法院法第14條,
準用法院組織法第82條,由本院首席學生法官指派許柏彥代行林若馨為106訴
字第一號之受命法官。
學生法院法第4條第2項第2款:「學生法官因下列原因,不喪失學生法院之資
格,但應停止執行職務:二、因健康或其他因素無法執行職務者,最長不得
超過六個月。」
學生法院法第14條:「本法未盡之處,於行政訴訟案件準用行政訴訟法;於
仲裁案件準用仲裁法;於解釋案件準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關於法庭
之開閉及秩序、法院之用語、裁判之評議、判斷,準用法院組織法。」
法院組織法第82條:「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
地方法院院長命候補法官暫代其職務。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法官因事故不能
執行職務時,得由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院長調用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高
等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高等法院院長調用地方法
院或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最高法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最
高法院院長商調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前二項暫代其職務之期
間,不得逾六個月。」
學生法院書記處 書記長 林宛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