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法院一百零六年度裁字第五號裁定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法院一百零六年度裁字第五號裁定
原 告 吳欣陽
性 別 男
系 所 政治學系公共行政組三年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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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人 張哲豪
性 別 宇宙大覺者
系 所 醫學系七年級
被 告 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
代 表 人 詹皓詠(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蔡維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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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罷免行政訴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
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欄關於「訴外人即系爭罷免案提議領銜人曾靖蓉」之記載,應更正
為「訴外人即系爭罷免案提議領銜人曾靖容」。
理 由
一、按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法院法第14條第1項凖用行政訴訟法第218條,再凖用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更正。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法院下級行政訴訟庭
審判長 學生法官 高國祐
受命法官 學生法官 許柏彥
陪席法官 學生法官 陳成曄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六 年 五 月 二 十 三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六 年 五 月 二 十 三 日
書記 林萱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