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一百零六年度裁字第五號裁定

作者: brotherho (brotherho)   2017-05-23 11:30:53
▍公告--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法院一百零六年度裁字第五號裁定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法院一百零六年度裁字第五號裁定
原   告  吳欣陽
性   別  男
系   所  政治學系公共行政組三年級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訴訟代理人  張哲豪
性   別  宇宙大覺者
系   所  醫學系七年級
被   告  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
代 表 人  詹皓詠(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蔡維哲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上列當事人間罷免行政訴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
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欄關於「訴外人即系爭罷免案提議領銜人曾靖蓉」之記載,應更正
為「訴外人即系爭罷免案提議領銜人曾靖容」。
理 由
一、按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法院法第14條第1項凖用行政訴訟法第218條,再凖用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更正。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法院下級行政訴訟庭
審判長  學生法官 高國祐
受命法官 學生法官 許柏彥
陪席法官 學生法官 陳成曄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六 年 五 月 二 十 三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六 年 五 月 二 十 三 日
書記 林萱旻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