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寶可夢進不了台灣 因為這個人?

作者: ides13 (juso)   2016-08-04 11:26:40
推 piglauhk: 我想法是 寶可夢軟體本身若不結合手機及伺服器是不能玩 08/04 09:10
→ piglauhk: 的 所以視為不能另作他用的元件 請查照 08/04 09:10
推 iptaiwan: 「軟體本身」是哪個元件?系爭項是方法項,不是裝置項
想起以前黑莓機的案子,查了一下。
http: / / ppt.cc/fLYPO
黑莓機的案例,也是主機在國外的情況。
不過,裝置項是被判侵權了,方法項卻沒有。
這個案子要更正的話,還真的要小心。
專利這門行業,陷阱一堆。
黑莓機用戶「在美國境內使用」使用系爭系統專利
首先,美國最高法院曾指出,所謂的「使用」(use),是一個很廣泛的字眼,包含使任
何發明開始服務(註23)。因此,若讓一個系統開始服務(put into service),也算是
使用,亦即,控制該系統的地方開始運作,且該地方獲得系統的有益使用(the place
where control of the system is exercised and beneficial use of the system
obtained)(註24)。上訴法院因而認為,陪審團認為RIM的系統在美國使用,是正確的
。因為RIM的客戶位於美國,這些客戶控制原始資訊的傳送,也因為資訊的交換而獲益。
因此,儘管轉接站位於加拿大,就法律上來說,並沒有排除系爭系統專利的侵害(註25)

不過,RIM認為,真正的控制系統,亦即RIM的轉接站,位於美國境外。但是,上訴法院
強調,直接侵權人乃美國客戶, 是美國客戶操作手持裝置接收和傳送訊息,所以整個通
訊系統的使用,乃發生於美國(註26)。
不構成方法專利之侵權
不過,上述結論是針對系統專利。若針對方法專利,則結論將不同。因為,所謂的方法
專利,就是包含一系列的步驟,而若沒有利用所有的步驟,則不構成侵權。系統專利的使
用,是整體使用,就算某一部分不位於美國,整體仍可算在美國境內使用。但是方法專利
乃指使用每一個步驟,只要有一個步驟不在美國境內使用,就不能構成對第271條(a)的
侵權(註27)。本案中,由於'960專利、'172專利和'451專利的方法請求項,都包含一個
使用介面或轉換介面的步驟,而此一步驟必須使用位於加拿大的轉接站,因此,就法律上
而言,該方法專利並沒有完全在美國境內使用(註28)。因此,美國的消費者並沒有直接
侵害系爭方法專利,則RIM公司也沒有間接侵權的問題。
進而,法院要探討,RIM公司,是否自己會構成「提供銷售」(offers to sell)或「銷
售」(sell)系爭方法專利?原則上,單純執行方法專利的每一步驟,並非所謂的「銷售
」。必須銷售使用方法專利所直接製造之產品,才會是一種會侵害方法專利的「銷售」(
註29)。因此,RIM公司並沒有在美國直接「提供銷售」、「銷售」系爭方法專利。同理
,其也沒有「進口」系爭方法專利到美國(註30)。
作者: iptaiwan (iptaiwan)   2016-08-04 11:53:00
專利權人堅稱他不是專利蟑螂,不是對專利外行就是在騙肖ㄟ
作者: ides13 (juso)   2016-08-04 12:40:00
小弟認為他沒有錯啊,也期望他能夠成功。雖然不太可能。
作者: iptaiwan (iptaiwan)   2016-08-04 13:57:00
想用專利賺錢是對的,但打著專利律師大旗公開把超爛專利吹捧上天,這會讓同行的專業蒙羞,這是他的錯所以才會惹來那麼多批評,不然誰不想看到自己人拿專利收外國人錢呢
作者: patentpong (ya)   2016-08-04 14:11:00
先前智財法院有一判決,103民專訴112號,認為執行的方法的伺服器在國外,為專利效力不及者。不知可否供借鏡,來判斷王律師的案子順利主張侵害的可能性,若專利有效的話。
作者: ides13 (juso)   2016-08-04 14:20:00
謝謝提供訊息。
作者: lunkk (lunkk)   2016-08-04 17:10:00
所以反而方法限定了地區,系統沒有,這真的蠻值得研究的
作者: piglauhk (肥胖宅 ( ̄﹁ ̄))   2016-08-04 22:54:00
謝分享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