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piglauhk: 我想法是 寶可夢軟體本身若不結合手機及伺服器是不能玩 08/04 09:10
→ piglauhk: 的 所以視為不能另作他用的元件 請查照 08/04 09:10
推 iptaiwan: 「軟體本身」是哪個元件?系爭項是方法項,不是裝置項
想起以前黑莓機的案子,查了一下。
http: / / ppt.cc/fLYPO
黑莓機的案例,也是主機在國外的情況。
不過,裝置項是被判侵權了,方法項卻沒有。
這個案子要更正的話,還真的要小心。
專利這門行業,陷阱一堆。
黑莓機用戶「在美國境內使用」使用系爭系統專利
首先,美國最高法院曾指出,所謂的「使用」(use),是一個很廣泛的字眼,包含使任
何發明開始服務(註23)。因此,若讓一個系統開始服務(put into service),也算是
使用,亦即,控制該系統的地方開始運作,且該地方獲得系統的有益使用(the place
where control of the system is exercised and beneficial use of the system
obtained)(註24)。上訴法院因而認為,陪審團認為RIM的系統在美國使用,是正確的
。因為RIM的客戶位於美國,這些客戶控制原始資訊的傳送,也因為資訊的交換而獲益。
因此,儘管轉接站位於加拿大,就法律上來說,並沒有排除系爭系統專利的侵害(註25)
。
不過,RIM認為,真正的控制系統,亦即RIM的轉接站,位於美國境外。但是,上訴法院
強調,直接侵權人乃美國客戶, 是美國客戶操作手持裝置接收和傳送訊息,所以整個通
訊系統的使用,乃發生於美國(註26)。
不構成方法專利之侵權
不過,上述結論是針對系統專利。若針對方法專利,則結論將不同。因為,所謂的方法
專利,就是包含一系列的步驟,而若沒有利用所有的步驟,則不構成侵權。系統專利的使
用,是整體使用,就算某一部分不位於美國,整體仍可算在美國境內使用。但是方法專利
乃指使用每一個步驟,只要有一個步驟不在美國境內使用,就不能構成對第271條(a)的
侵權(註27)。本案中,由於'960專利、'172專利和'451專利的方法請求項,都包含一個
使用介面或轉換介面的步驟,而此一步驟必須使用位於加拿大的轉接站,因此,就法律上
而言,該方法專利並沒有完全在美國境內使用(註28)。因此,美國的消費者並沒有直接
侵害系爭方法專利,則RIM公司也沒有間接侵權的問題。
進而,法院要探討,RIM公司,是否自己會構成「提供銷售」(offers to sell)或「銷
售」(sell)系爭方法專利?原則上,單純執行方法專利的每一步驟,並非所謂的「銷售
」。必須銷售使用方法專利所直接製造之產品,才會是一種會侵害方法專利的「銷售」(
註29)。因此,RIM公司並沒有在美國直接「提供銷售」、「銷售」系爭方法專利。同理
,其也沒有「進口」系爭方法專利到美國(註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