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試用期的問題想請問各位版友:
敝人任職於某個單位
當初老板說試用期半年
半年以後聘用為正式職員並調薪
期間工作狀況良好並無重大問題
過半年後未依約定調整
到了八個月後才問老板試用期過了沒
老板給了一個很蝦的理由後說還要再觀察
言下之意是說要延長試用期
目前已試用期九個月將邁入十個月
對可能是因為缺人所以不放人
但又不給人合理薪資及無限試用期
感覺一直被利用佔便宜但我方無任何保障
好像對方隨時要你走也行…唉
Q1:法律上延長試用期合理嗎?
Q2:若我現在不想待了要提離職?
是否還需要遵守什麼勞基法的規定?
網上爬文滿三個月未滿一年要十天前提,但我仍是試用期非正式員工,請問介定?我是否需遵守此規範?月底前提離職蠻擔心對方不滿蓄意刁難甚至不給當月薪資之類的,請問我該如何是好?
希望有瞭解法律的人可以解答,衷心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