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ikan0520 (mikan)》之銘言:
: 有試用期的問題想請問各位版友:
: 敝人任職於某個單位
: 當初老板說試用期半年
: 半年以後聘用為正式職員並調薪
: 期間工作狀況良好並無重大問題
: 過半年後未依約定調整
: 到了八個月後才問老板試用期過了沒
: 老板給了一個很蝦的理由後說還要再觀察
: 言下之意是說要延長試用期
: 目前已試用期九個月將邁入十個月
: 對可能是因為缺人所以不放人
: 但又不給人合理薪資及無限試用期
: 感覺一直被利用佔便宜但我方無任何保障
: 好像對方隨時要你走也行…唉
: Q1:法律上延長試用期合理嗎?
何來的延長?
說穿了根本沒有所謂的試用 延長等等
實際上根本沒有這種東西 只是資方給你一個期限去摸索適應罷了
: Q2:若我現在不想待了要提離職?
: 是否還需要遵守什麼勞基法的規定?
: 網上爬文滿三個月未滿一年要十天前提,但我仍是試用期非正式員工,請問介定?我是否需遵守此規範?月底前提離職蠻擔心對方不滿蓄意刁難甚至不給當月薪資之類的,請問我該如何是好?
: 希望有瞭解法律的人可以解答,衷心感謝!
三個月未滿可以隨時走 三個月至一年內提前10天說
但不管是否試用 一律以何時進去開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