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母親約於3、4年前欠下銀行卡債,上個禮拜五5/11接到法院執行命令後郵局帳戶被凍結。
(目前沒有使用其他銀行,所以只有郵局帳戶被凍結)
工作是百貨業,可是都是接臨時的活動檔期,所以收入並不固定
問題:
1.母親目前57歲,領老人年金已經約兩年五個月。執行命令中說明提到,如果
有領取社會福利津貼是可以舉證,法院會審酌扣除。
想請問是這部分我該如何計算? 是要把兩年五個月的老人年金全加起來陳報
給法院,讓法官自己去審酌? 還是自己斟酌需要的金額去計算?
母親的帳戶裡原本約有八萬六千多,所以我不太知道該怎麼算
(有打電話問承辦書記官,書記官是說看我覺得被扣走的部分有多少屬於老人年金,
就提供那幾個月的郵局內頁老人年金的轉帳證明給她)
2.標題的部分我應該寫陳報狀,還是聲明異議? 這兩者會有差別嗎?
書記官跟我說寫陳報狀,可是因為我上書狀範例的網站找不到合適的
所以我是拿民事聲明異議狀(禁止執行之債權)的範例在改,是否合適?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3-015.doc
3.書狀的內文有一定要寫得很文言嗎? 還是寫得白話一點也沒關係?
目前就是金額跟書狀的部分有問題,有不詳細的地方麻煩跟我說我會再補充
麻煩大家解答了,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