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1.先在臉書的公開麻將社團上po文尋求牌咖到家裡打麻將
2.無人回應,所以就跟朋友(學弟、同事)揪一揪在家裡打(一將東400,200/50)
3.一個從麻將社團裡認識的朋友A(沒有跟他打過,但常在臉書上聊天)說要來加入
4.朋友A到我家後,表明是警察,指出我有在臉書上po文揪人,已觸法,依賭博罪法辦
5.在警局內已先依社維法罰款6000元
6.被拘留一夜後,我剛從士林地檢署依1萬元交保出來
問題:
1.我上網查了一下,原來在臉書上po文算糾眾聚賭,已觸犯刑法第268條,
今天偵查庭結束之後,請問我之後還會因此被傳喚出庭嗎?
2.我真的會被判到3年以下徒刑嗎?
3.警方這種辦案方式是否算是釣魚?有瑕疵?
因為我跟朋友A至少認識1個多月,我們還常分享其他地區的牌局資訊......
4.我可以以警方辦案過程有瑕疵作為抗告/上訴的理由嗎??該如何執行?
5.起訴書我大概什麼時候會收到啊?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