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現下家中有一塊土地 但分成兩筆地號AB
A地段臨環市道路 B只有鄉間小路且坪數較小 所以較便宜
當初的想法是因為B較不易脫手 所以跟A一起賣
長輩與仲介簽署委託書時 兩筆地號是簽在同一份委託書的
但是特別註記中只有註明兩筆地段各自的價位
並未註明要同時賣 只有口頭上跟仲介約定好兩塊地要同時賣
但現在仲介說買方只要買A地段
並說若我們不賣 就是拒絕仲介介紹的買方
一樣要依照委託書上的合約支付4%佣金
問題:
請問我們是否能以"兩筆地段相鄰且在同一委託書上"這點
來堅持兩筆地號要同時賣?
若真的進入司法程序以後是否對我們有利?
先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