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屋主是姐姐育有一兒,另有妹妹及弟弟,弟弟育有三女。
屋主及兒子目前人在國外,在臺灣的親戚已十幾年聯繫不上屋主,是生是死全然不知。
目前房子(4F)已數年無人居住,屋況非常差,而且漏水至我家(3F)。
妹妹及弟弟皆分別在外租屋,對我們說,他們無力修繕,我們家要處理就處理,
重新裝潢好了我們就自己住也OK。
裝潢下去,好幾十萬跑不掉,若我們裝潢好,他們回來撿現成我們家不就白花幾十萬。
他們口頭是說不會。
我的想法是說,請他們白紙黑字寫下來,寫說目前他們兩位都放棄這間房子的繼承權,
然後無條件讓渡給我們使用,然後我們改成四間房,妹妹及弟弟各一間,我們家留兩間。
問題:
請問這樣子會有什麼法律上的問題嗎?
妹妹是單身,那弟弟的老婆跟他的三個女兒也要簽放棄繼承嗎?
只是房子也不是他們兩個的,他們能把這樣子使用權給我們嗎?
另一方面,若姐姐或她兒子突然回臺灣要把房子要回去,我們是不是只能雙手奉上,
什麼事都不能做?
還是有其他什麼比較好的做法可以建議我們一下,不然這樣一直漏水,又不能修,
又找不到屋主,真的很困擾。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