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父親輩有4個兄弟姊妹,其中1位57歲的A長年與大家不合互不來往,雖與奶奶同住,
但幾乎也沒在照顧奶奶的起居,反而是奶奶在打理生活居多,
有一個結婚三四年後就分居數年不再見面的老婆(不確定離婚了沒,打死不說),
2個女兒(國小低年級&幼稚園),
據所知已經超過三五年沒有外出工作,
因為平常菸酒不拘,身體狀況也不是說頂好,
雖然現在沒有立即需要人照料的問題,
但父親他們偶爾討論到他的狀況也是會擔憂往後5年10年若有狀況時的撫養問題。
問題:
查了民法1115條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A已年屆60,但女兒卻非常年幼,就算再過10年大女兒也才勉強成年,
老婆就算現在還沒離婚,但若A開始狀況不好,也一定會馬上要求離婚不可能撫養,
奶奶年事已高,最近也開始有些身體問題要往返醫院,
講起來似乎只剩第四順位的兄弟姊妹要盡撫養他的義務,
但因為他平常待家人苛刻淡薄,父親間兄弟姊妹並無將來看照他的意願,
所以想詢問一下就法律上的規定有無任何相關規定,
或將來真的遇到狀況該如何處置。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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