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刑事被告可以預先聯絡書記官排除日期嗎?

作者: marioluigi (Breathe Again)   2015-02-13 09:12:00
是這樣的
最近被捲入一個很鳥的刑事案件(本刑兩年以下)
我是被告
上個星期去地檢署第一次作偵訊
因為案情有點複雜 檢察官有說會再傳我
可是我下下星期要出國四天(機票都訂好了)
我很怕在出國前幾天收到傳票 然後第二次偵訊的時間是在那四天裡面
所以 請問一下 我可以聯絡書記官 跟他說出國的時間
請他不要把第二次偵訊的時間排在那四天裡嗎?
雖然我知道按照一般情況
第二次偵訊跟第一次偵訊的間隔時間可能會超過一兩個月
可是為了保險起見 想還是防範未然一下
麻煩各位專家給我一些意見囉! 謝謝~
作者: alawyer (alawyer)   2015-02-13 10:32:00
誰說的?偵查庭可沒有就審期間的...先與書記官聯絡,提供機票,必要時傳真給書記官,應該是o.k.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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