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朋友酒駕,法院判下來五個月得易科罰金15萬,朋友有卡債,
已經被銀行扣了3分之1的薪水,無力一次支付15萬的罰金,便向書記官
聲請分期繳納,但書記官要求低收入證明才肯給予分期,所以朋友說繳
不出來,書記官說「那就去關呀」。http://ppt.cc/bsg8
問題:
朋友無力一次繳清聲請分期,書記官可以不淮分期的嗎?
我查的資料,也沒看到那條一定要低收入證明才能分期?
檢察官、書記官應是協助辦理才對吧? 請問朋友該如何處理?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檢察署辦理受刑人分期繳納罰金要點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九月十三日法務部83檢字第一九八二八號函
(一)受刑人無力完納罰金者,得於裁判確定後兩個月內,向檢察官聲請分
期繳納。
(二)檢察官應依受刑人聲請分期繳納之期數,准許其就罰金總額平均分期
繳納,其期限最多不得超過八期。但時效即將完成者,僅得於時效完成前之
期限內,准許其分期繳納。
(三)分期繳納罰金以一個月為一期.受刑人遲延一期不繳納者,檢察官得
撤銷分期繳納之許可,並依法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
(四)受刑人應繳納之罰金在新台幣五千元以下者,除確有實際困難,得酌
情准許其分期繳納外,宜儘量命其一次完納。
(五)准許分期繳納罰金者,檢察官應以書面或口頭將每期應繳納之日期、
金額及不按期繳納之後果通知受刑人,其以口頭通知者,應記明筆錄。
(六)受刑人如係自動到案,不論係傳喚案或通緝中自動投案,均母庸具擔
保書狀即准許其分期繳納罰金撤銷通緝。如係經拘提或通緝到案或在易服勞
役中之受刑人,得責令其提出殷實之人或商舖出具擔保書狀及先繳一期罰金
後,准許其分期繳納。對於已發監執行易服勞役之受刑人,執行檢察官應按
月與監獄連繫,如仍有提出分期繳納罰金之聲請者,即予轉送,並應主動告
知受刑人得隨時向指揮執行檢察官提出聲請。
(七)前項擔保書狀應載明「如受刑人逃匿或不按期繳納時,願負全部代為
繳納責任」。
(八)罰金分期繳納在執行中,固不生時效問題,惟如受刑人於嗣後不再繳
納,且已傳拘無著時,即應注意於時效完成前予以通緝,以適用刑法第八十
五條第三項延長時效四分之一之規定。
(九)在辦公時間外,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應指定專人代收罰金。
(十)拘提、通緝或易服勞役中之受刑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
內之姻親,得向檢察官查詢應繳納之罰金數額,並准其代辦分期繳納手續。
(十一)經通緝到案而准許分期繳納,如嗣後不再繳納經再執行拘提或通緝
到案者,不得分期繳納。
(十二)罰金經准許分期繳納而其期限未屆滿者,視為不遲延案件。
(十三)書記官本從寬原則認真辦理罰金分期繳納而成績優良者(例如參考
檢察官結案折計件數標準),應作為年終考績之重要參考。
(十四)檢察官、書記官辦理罰金分期繳納案件,違反本要點規定或執行不
力者,當酌情議處。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