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與第四台業者簽約兩年,剛好因為租屋也是簽兩年不打算續租
所以打電話給業者告知約滿不續約。
但業者告知因為我們當初有調整合約所以目前合約變成到明年二月
才想到第四台繳費單每次下方都有兩個部分的條碼
左邊為原本簽約內容的費用,右邊為加裝額外服務的費用
(右邊下面有一些小字,寫如果有申請異動,合約自動延長一年)
突然想到有一次到便利商店繳費時店員誤刷到右邊的欄位
當下沒有發現,但是回去後發現立即打電話給第四台業者要求更正
業者告知費用沒辦法退還但是可以下次做折抵
在那之後的費用就是當初簽約的費用,原以為事情就告一段落
但是今日打去告知約滿不續約時
客服以當初有申請異動所以合約自動延長為由
說如果要終止合約,要賠償違約金一個月1200元(到明年二月)
我們有告知當初便利商店誤刷的事情
客服只說系統是這樣,目前為給答覆,說星期一由專人跟我們洽談
問題:
我想問第四台業者的繳費單上方寫費用異動已自動續約一年是否合法?
另外我可以怎麼主張維護我的權益
(因為我從頭到尾也都是繳當初簽約內容的費用)
而且也確實使用到兩年了!如果因為這個要陪違約金非常不甘心!
先感謝各位幫 小妹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