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不好意思,因為我媽去年12月20號被撞,
因為我媽那時後顱內大出血很嚴重意識昏迷,
一值到最近才有辦法去做筆錄,
半年的刑事追溯期剛好就是到今年的六月20號,
也就是端午節,19號又是放假,
警察是跟我約18號晚上做筆錄,
我擔心有法院送件問題,他跟我說只要筆錄做了就是追溯期內,
但有認識的朋友跟我說似乎不是這樣,
所以想上來跟版上各位高手請益,
不知道追溯期是送件才算,還是警察做了筆錄上面的時間登記就能算?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