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是原告、我為被告(刑事附民事)
車禍鑑定結果:我未注意車前狀況為主因;對方因遇障礙暫停於車道為次因。
對方於法院表示不服要求覆議
但前日收到信,內容為:原告駕駛行為及兩車相對位置不明,相關跡證不足,肇事實情不明,本會未便遽予鑑定覆議。
請問:鑑定與覆議回函,依何者為準?(我依舊是主因嗎?)
會這樣問是因為我有打去問覆議回函是什麼情況,有在開會而我沒收到信到場覆議?還是不開覆議會的意思?辦事人員說對方(原告)說詞不一,也沒有證據明確顯示,無法鑑定…
而對於鑑定結果也有些不解~
1對方一開始說:看到障礙(鳥)減速通過後停下(路中央),但事後補做筆錄辯稱緊急煞車…說謊明確
2鑑定會上,說是前方有障礙緊急煞車,但卻說障礙(鳥)在她停駛位置的正後方…緊急煞車情況下,障礙物會在機車後方?超會扯,鳥明明就在右後方,也因為我看那隻鳥才未能及時煞車而擦撞對方
以上,對方行駛前面已無障礙物卻停駛於路中(鑑定書上卻是遇障礙物),若在法院上能夠證明對方前方無障礙物,那車禍主因還是我嗎?
謝謝指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