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104/2/8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對方開車 我方騎車 (發生事故的是我先生)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對方說他有保保險 所以有報案 現場有無移動我不太清楚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車禍當下都沒有聯絡保險公司 我方只有保強制險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當天先生載公公前往樹林上班
結果據公公和老公說法是 前車緊急煞車
老公煞車不及 所以機車的車頭劃過對方的車尾
六、問題:
事發當天2/8當下公公就說要賠錢給對方 那對方說 不用
他有保保險 只需要報案 讓他去申請保險即可
然後7/28 我們收到法院的簡易庭的開庭通知書
上面寫說 我們都連絡不到人 和警局也因個資法
所以無法要到我們的資料
現在新安東京海上向我們索賠修車費用和利息+訴訟費用
對於索賠 我覺得很ok 因為是老公自己沒有保持安全距離
只是我有幾個疑點是
1.我們8/27要開調解委員會 需要準備什麼資料嗎?
報案單上明明就有先生的電話 何來的找不到人??
更何況我們是和a警局報案 但是保險公司跑去b警局調資料
(可能是因為b警局比較大間??)
我們是否可以去調通聯紀錄說
沒接到車主或是維修廠或是新安東京海上的電話?
沒接到電話 怎麼知道要對方要索賠
那開庭的費用和訴訟費是否可以不要支付呢?
因為有接到 我們就會賠錢阿~
2.我看證物上有提供發票和估價單
但是我們是2/8發生車禍 但是發票是3/28 報價單日期是3/18 維修也太久了吧?
難道出車禍的sop是通報保險公司 保險公司核准後才可以去維修
(這部分我真的不懂 因為我們沒有車 所以不太了解這塊)
我看新安出示的賠款同意書是直接賠給承修的廠商
那如果最後都是要和原告索賠 那修車前不需要告知原告說修車費用嗎?
3.對方車主完全都沒有和我們聯繫過
目前是對方的保險公司向先生索賠 是可以的嗎?
8/27要開調解會 如果我們錢直接賠他 就沒有問題了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