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原本租屋租約一年,且今年1/20已達租賃期一年.
有持續繳房租,房東也無其他異議,繼續收月租.形成不定期租賃.
租方已於今年4/30告知將續租到5/20.
且也提早於5/13左右提前搬出,並將房子完好交回房東.
但房東咬定我提前解約,他說過一年我沒說不住,就是自動續約一年.
也就是我必須住到明年年初.於是以提前解約為由要扣我的押金一個月.
問題:
我是否可以用不定期契約可以隨時終止為由,要求房東不得扣押一個月押金.
還是我提早20天告知會站不住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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