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udandan (Nothing.)
2016-06-25 15:29:10事實經過:
A先生與B先生皆為一般民眾,並非公司行號或商家。
於某FB社團,A先生刊出商品與說明商品狀況
並說明回文喊「收」者進行交易
B先生喊收並留下資料,但事後並不進行交易
且強調以下幾點:
●喊「收」是消費者的權益,台灣法律沒有規定在fb買賣社團中喊收後就一定要買
●與人面交也有不去的權利
問題:
○是否如B先生所說,台灣法律沒有規定這部分的交易行為呢?
○民法中所提的「雙方合意」在此事件中是否成立?
○由於B先生此種行為已是累犯,是否有相關法律可約束此種行為?
先感謝各位幫忙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