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原PO目前為採樣業工作,於面試時清楚聽到主管有提到三個月試用期的描述,而後原PO發
現此工作有許多問題和各方面的風險,其中包括試用期間因一秒的疏忽造成原PO公司以及
被採樣的公司損失,此後又有高溫(近4、50度)之爬高的工作環境,所以毅然決然想在三
個
月內離職,但是面談時主管說有什麼人力損失一大堆的說希望我在多留一個半月,我也答
應了,但是面談後的隔天卻又跟我說要賠償之前疏忽造成儀器損壞的損失,金額為一萬一
問題:
1.公司是否可以這樣要求員工賠償這樣高達三分之一月薪的損失?
2.如果可以,我是否可以賠完不管他面談的事直接離職?
3.萬一公司到時候又拿之前“造成兩間公司之損失”來威脅我的話我該如何處理?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