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
2016.07.31 12:50左右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前車車主與我後方乘客皆送醫,兩位都有驗傷
本人因安全裝備齊全僅有小擦傷,留於現場與警方製作筆錄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有筆錄,現場並未被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我方有強制險與第三人責任險,對方未知
已至保險公司辦理我方乘客的強制險出險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附上當時我方行車紀錄器影片,如片源有問題請告知)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_d_4tgK-LOw
發生於台南永康永安路旁的防汛道路。
雙方在同車道行駛,車速約為60,大晴天地乾平整無積水坑洞。
前車駕駛供稱前土除突然卡住前輪導致摔車,
我方因立即反應前車車況急煞,前輪鎖死後摔車。
警察到場處理後依現場畫記、車輛受損處與我方行車紀錄器為據,
初判我們兩車皆為自摔,無肇事責任歸屬問題。
我方後座乘客傷勢較為嚴重,
下巴撕裂傷縫了兩針,一顆門牙崩裂與其餘挫傷、擦傷。
因初判為自摔,保險公司只能出強制險,
對方目前也無聯絡或想談賠償的事宜,
但我明顯是因前車發生狀況而摔車,
這叫小弟自己塗牛屎實在是吞不太下去。
六、問題:
1.目前想申請更進一步的交通事故鑑定,以肇責區分讓對方出來進行賠償,
畢竟我方的財損、車損與後座較嚴重的傷勢小弟並無法全權負擔。
主張的論點為警察初判兩車無碰撞,固代表我方已立即做了應變措施,
不存在應注意未注意,或後車未留意前方車況等肇責,
想請問我方於鑑定委員會上可能會犯的肇責有哪些?
2.若真無法取得共識,我方可用過失傷害去逼和解嗎?
亦或我方可能吃上過失傷害的罪名?
因以小弟的理解,我方是因對方疏失而受傷,但對方卻是自摔,
請問這理解是否與現行法律的傷害定義有所出入?
3.想請問交通事故鑑定是在事發後五天即可申請鑑定嗎?
稍微爬了一些文只查到交通事故鑑定需30天左右和三千元的規費。
先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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