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各位前輩晚上好
我妹最近在找租屋,原本週三(8/10)看到一間不錯的公寓6F
跟房東議價後,房東說他們是一間公司
拍了我妹的工作識別證,詢問了一些工作細節內容
說需要回去問一下公司其它股東願不願意承租給她
等到週五(8/12)房東LINE她說,股東同意她開的價格,問她何時能簽約
我妹就回說週日晚上(8/14)
但她週日回家跟我們討論後,因為我們一致認為六樓太高(沒電梯)
加上附近環境不是很適合一個女生單獨居住
於是我們請我妹打給房東道歉,說無法簽約
結果被房東臭罵一頓,並且說他有跟我妹的Line紀錄,
如果不賠償$5000,隔天就要請公司律師對我妹提告
我看了他們的Line紀錄,沒有提到金額,沒有提到不租須賠償什麼
只有約好簽約時間
問題:
請問各位前輩,這樣是否會構成租賃口頭承諾
需要賠償對方$5000和解嗎?
或是若對方真的提告,我妹會敗訴嗎?
再麻煩大家協助指導,謝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作者:
volenty (貝果魚)
2016-08-15 01:41:00這個若要舉證未依約定簽約而受有5000元之損失恐有難度...
租約成立點可能是LINE上雙方同意 簽書面只是另外一件事畢竟租約書面契約並非要式而是諾成
作者:
bearq258 (bearQ)
2016-08-15 01:54:00折算兩日租金算合理這是禮貌上的問題。小朋友沒有社會經歷、口頭要了又來說不要這樣很不好給他一點禮金賠不是看看。能不能算了
作者:
iscu (qweasdzxc)
2016-08-15 10:28:00讓他告吧 反正不會有多大損失
這問題在 人家可能看自家請的律師整天沒正事可做想派她去玩 你得賠他虧時間 = =
作者:
YKC96 (YKC96)
2016-08-15 12:47:00他沒損失 … 要告什麼 !?
作者: netfly (小火柴) 2016-08-19 22:31:00
連「約」都還沒看到,能成立什麼?請他「舉證已經告知契約」內容,光這點就可以擊敗對手了約定簽約時間,不代表簽約,蟑螂別理如果內容涉及恐嚇取財,就是教訓蟑螂的好機會
不用自己本名跟你簽約,基本上當事人如不存在對方根本無法求償,例如甲方為小叮噹,小叮噹如何上法庭